中国投资者在俄罗斯的重要胜利
俄罗斯最高法院承认并下令执行两项CIETAC仲裁裁决

中国投资者在俄罗斯的重要胜利:俄罗斯最高法院承认并下令执行两项CIETAC仲裁裁决
事实
2017-201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对俄罗斯一家法人实体(“被告人”)作出了两项有利于中联重科(中国工程机械和卫生设备制造商“原告人”)的仲裁裁决。被告人已拒绝自愿履行这两项外国的仲裁裁决。2018年,中国原告向位于被告人公司所在地的莫斯科仲裁法院 (仲裁法院是俄罗斯负责解决商业纠纷的国家法院。),提出了承认和执行CIETAC裁决的申请。
2019年,俄罗斯仲裁法庭(莫斯科市和莫斯科区)拒绝承认和执行CIETAC的这两项仲裁裁决,其唯一理由是: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仲裁委员会未能适当通知俄罗斯被告人,因为它将有关该争议的所有通信发送到销售合同中指定的邮寄地址,而不是俄罗斯统一法人国家登记簿(EGRUL)中指定的被告人地址。2014年,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始仲裁程序之前,被告人已将其公司所在地在莫斯科市境内迁移。这样,俄罗斯第一和最高上诉法院采用了一种错误的将仲裁程序通知给被告人的方法:它们使用了适用于通知被告人在俄罗斯仲裁法院进行的法庭程序的规则。此外,俄罗斯下级法院适用了俄中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但适用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原告人发现,俄罗斯下级仲裁法院的这些司法行为与适用法律和现有司法实践相抵触。因此,原告人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纠纷司法小组提出了所谓的“第二次”上诉。
2019年11月27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但没有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并下令承认以及执行两项CIETAC的裁决。
原告人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
- 合同双方有权自由确定通信地址,且该地址不一定与公司所在地(法定或实际地址)一致;
- 当事各方应按照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得到适当仲裁程序通知。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中提及的仲裁文件应发送至当事方提供的地址。当事各方已在供货合同中就通信地址达成一致。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正确地将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件发送到这些地址;
- 被告人未将地址变更的事实通知原告人。但是,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发生变化时应当通知对方的义务,并规定了发出此类通知的期限;
- 递送服务商已确认被告人收到了该通知。向被告人递送通知的事实,已由呈交案件卷宗并由被告人代表签名的邮政通知予以证实。
原告人代表已向俄罗斯最高法院证明,被告人已根据CIETAC仲裁规则得到正式通知。因此,中联重科目前能够向俄罗斯被告人追回700多万美元。